入刑
近日,身患艾滋病和梅毒的男子吴某,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往期回顾
年5月,余杭良渚派出所接到举报,说是路边小树林有人揽客卖淫,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将二人抓获,不过警方发现,这长发飘飘的卖淫女竟是男儿身。
(图片来自于网络,图文无关)脑洞大开的他把目标对准了特殊的人群。于是他穿上女人的衣服、戴上假发、化上妆之后,站在路边光线昏暗的地方拉客。怕免费反而吓到别人,他决定收取30~60元左右的费用。
抗病毒治疗后就不会传染?
吴某交代自己是一名梅毒、艾滋病感染者,曾接受抗病毒治疗,按时吃药并做好安全措施。最近他听说抗病毒治疗后性病传播的可能性很小,于是心思又开始活络起来。
对此,疾控中心专家指出,抗病毒治疗可以大大降低传染性但并非肯定没有传染可能。此外,不安全性行为还会传播淋病、梅毒等其他性病。
服药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对感染者本人来说,可以有效抑制病毒在体内的繁殖,延缓发病的时间,提高生存质量;同时因病毒在体内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可以大大减少传播给他人的风险。但因为个体差异等多方面的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感染者服药后都能够得到完全抑制,服药不规律时体内的病毒仍然会“复活”。因此每一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都应该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方面可以避免传染他人,同时也可以避免自己再感染其他性病。
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犯传播性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梅毒的情况下,仍通过乔装成女性的方式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判决吴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疾控提醒:洁身自好
艾滋病的三个主要传播途径分别是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年,杭州市新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例,其中经性接触传播比例高达97.8%,同性性接触传播占56.6%,异性性接触传播占41.2%。
在异性性接触传播而感染的病例中,有不少是通过非婚非商业行为而感染的。艾滋病病毒进入体内后到发病会有一段较长的潜伏期(可长达8~10年),在潜伏期内如果没有进行HIV检测,单凭外表根本无法判断是否感染。因此当不知道对方健康状况时(即使是身边的熟人或朋友),不戴安全套发生无保护性行为真的非常非常危险!
来源:杭州市疾控中心艾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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