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1月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缴费人员及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政策确定为:在职职工按当年缴费基数缴纳的2%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划入比例不变,划入基数按本人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变,划入基数按本人年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确定。
2新参保或统筹地区外调入人员基数年1月1日后新参保或统筹地区外调入人员,以其新参保当月缴费基数作为其个人账户划入基数。
年1月1日后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其退休首次计发的月养老金按规定确定其个人账户划入基数。
3基数低于年度的年度及以后年度缴费基数低于年度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确定其个人账户划入基数。
二、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政策1完善门诊慢性大病审核鉴定规程自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采取医疗专家直接审核和医学查体鉴定两种方式进行。
其中,对恶性肿瘤、尿毒症、肾透析等全部甲类病种以及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骨髓增殖性肿瘤、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癫痫、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脑垂体瘤、强制性脊柱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等9个乙类病种的认定,不进行医学技术查体,由医疗专家直接审核鉴定,其余病种除明确符合鉴定标准外,原则上都要集中查体鉴定。
查体鉴定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必要的诊断、检查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2建立门诊慢性大病动态管理制度1、定期复查鉴定。
对已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要定期开展复查鉴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查鉴定对象,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其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资格,鉴定专家认为需要查体复核的,患者应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查体(逾期不到者视为放弃),未通过者取消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资格。
2、加强日常管理。
门诊慢性大病患者享受补助待遇期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门诊慢性病患者病历等资料,发现病情已治愈或好转,不再符合门诊慢性大病鉴定标准的,取消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资格。
3、市内转移互认。
取得门诊慢性大病资格的,因工作需要在市内进行社保关系转移,其门诊慢性大病资格全市予以互认。
三、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有关政策1建立备案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需填写《肥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备案表》、《肥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报销个人承诺书》,提供单位或学校、村(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入住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初审后,3日内持《肥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备案表》、《肥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报销个人承诺书》、门诊病历、伤情经过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要及时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由入住协议医疗机构上传患者住院信息。有异议的或责任不明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合作的商业保险机构及时调查取证。
2严格就医审核经治医师和医疗保险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是否人、证相符,如实书写医疗文书。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中要对意外伤害的事发时间、地点、原因、致伤机制等做出详细记录。对属于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和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院方应告知参保人员。对于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先按自费处理,待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方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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