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染性病可能构成犯罪!
肇庆有人因此获刑了
前不久,网上一个关于“艾滋病渣男炫耀又感染一名大二女生”的话题引起热议。12月3日,经检测,该男子孟某某未感染艾滋病毒。同日,孟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很庆幸
孟某某“成功传染艾滋给一名大二女孩”
只是一则谣言,但小编在此提醒:
明知自己有艾滋病
却故意传染给他人,真的是犯罪!
虽然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针对一般主体恶意传播艾滋病相关罪名的规定,但有相关规定明确,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今天,我们先来聊聊
传播性病罪
在肇庆,就有这样一个例子
案情回顾
王某是一名来自四川的妹子,年3月18日,她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在肇庆市端州区某出租屋内,与嫖娼人员肖某进行性交易一次,并收取肖某元。年3月24日,王某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年6月27日,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端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坦白,是初犯,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
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
都有哪些规定呢?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法条链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最后,小编想说:
恶意传播性病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严惩!如果不小心被传染了性,一定要记得收集好证据并及时报警,按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内容
部分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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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编辑
公正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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